(2017)豫072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世国与尹怀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国,尹怀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578号原告王世国,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住。被告尹怀峰,男,汉族,约46岁,住。原告王世国诉被告尹怀峰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世国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国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