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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礼建与邓少元、尹忠菊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礼建,邓少元,尹忠菊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礼建,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安,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少元,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忠菊(邓少元之妻),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邓少元、尹忠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成洪,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刘礼建因与被上诉人邓少元、尹忠菊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礼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安、被上诉人尹忠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成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刘建礼在被告货车右边摔下受伤”的事实,上诉人刘礼建和被上诉人邓少元、尹忠菊在二审庭审中均予以认可。本案应结合邓少元在安陆市东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人当庭提供的证言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是否存在矛盾、证人是否能够作出合理解释、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等情形,进一步查明“刘建礼在被告货车右边摔下受伤”的原因和法律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礼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红元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夏建红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改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