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金勤杰与魏其河、李兴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勤杰,魏其河,李兴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499号原告:金勤杰。被告:魏其河。被告:李兴谦。原告金勤杰与被告魏其河、李兴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金勤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勤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勤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6240元,减半收取18120元,由金勤杰负担。审判员 刘宗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路翠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