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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万春与甄立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万春,甄立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吕万春,男,60岁,1955年5月4日,地址: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甄立夫,男,1991年1月14日生,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吕万春与被执行人甄立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6)吉0106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