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向丽霞与黄德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丽霞,黄德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223号原告:向丽霞,女,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被告:黄德秀,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向丽霞与被告黄德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7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丽霞负担。审 判 员 陈红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汤 琴书 记 员 杨宇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