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亮杰、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亮杰,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张亮杰,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团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8344855-6。负责人:冯祥森,矿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住所地:汝州市陵头镇宁庄村。负责人:孙平勇,井长。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智磊,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寄料镇梨园村职工组*号,系梨园矿工作人员。上诉人张亮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7260、8211、8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亮杰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亮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亮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亚超审 判 员 石天旭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苗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