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杜长保、朱春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长保,朱春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杜长保,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朱春灵,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杜长保申请执行朱春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朱春灵以其名下冀T×××××号奥迪车抵顶朱春灵及杜志虎所欠杜长保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杜长保确认已收到该车及该车行驶证、钥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