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汤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944号原告:汤某,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祚良,庐江县金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汤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汤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彭莉莉(兼)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