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海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42号李海往,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605号1栋3单元402室,联系方式1383385****。衡水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武邑县建设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万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9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95544.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衡水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2795544.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衡水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兴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