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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丙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丙义,男,1988年8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寿光市。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丙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云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丙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丙义酒后驾驶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广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场街金凯迪KTV处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刘丙义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酒精含量检测单、赔偿协议、收到条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丙义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丙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葛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郝建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