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闫德龙与贾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德龙,贾进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2民初808号原告:闫德龙,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苏市。电话:180XX****XX。被告:贾进福,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电话:130XX****XX。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德龙与被告贾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德龙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投递费104元,合计889元,由原告闫德龙负担(原告已预交889元)。审判员 刘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鸿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