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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7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云钦与刘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钦,刘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745号之二原告:张云钦,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被告:刘长林,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钦诉被告刘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张云钦负担。审判员 张 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金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