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7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云钦与刘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钦,刘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745号之二原告:张云钦,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被告:刘长林,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钦诉被告刘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张云钦负担。审判员 张 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金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