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庆炎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庆炎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14号罪犯林庆炎,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杭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庆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庆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庆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一月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十五点八分,获得二O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2470分,表扬肆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没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庆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其罚没款数额巨大,但其缴交罚没款不够积极,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庆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