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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邓前铃与王强牟炳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前铃,王强,牟炳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082号原告:邓前铃,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更明,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男,汉族,1991年9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牟炳蓉,女,汉族,1991年9月2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前铃与被告王强、牟炳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前铃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