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吕军、刘时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军,刘时国,王金玲,王善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204号申请人吕军,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时国,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金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善起,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吕军与被执行人刘时国、王金玲、王善起债权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时国、王金玲、王善起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