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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冲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冲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9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冲,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2017年1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辩护人曹德兵,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冲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冲及其辩护人曹德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陈冲驾驶川K×××××红色嘉陵摩托车至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和鸣大道和春岚路十字口附近时,趁行人林某不备,采用飞车抢夺的手段,从林某收中抢得苹果6S手机一部。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272元。二、2017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陈冲驾驶川K×××××红色嘉陵摩托车至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春岚北路“金色夏威夷”小区停车场入口附近时,趁行人梁某不备,采用飞车抢夺的手段,从梁某手中抢得粉色提包一个(包内现金2万余元,VIVO牌X3手机一部,钱包一个,雨伞一把等物品)。经资中县价格中心鉴定,被抢钱包价值319元、手机价值300元、提包价值50元。被告人陈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以上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梁某的陈述,资中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视频截图、调查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提取物证笔录和取证据清单,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收条和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取他人财物,金额达263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冲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林审 判 员  邓艳霞人民陪审员  谢远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第(四)项: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