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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邓小军与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军,王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190号原告:邓小军,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宗品,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兵,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欢欢,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军与被告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小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邓小军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