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建东、贺多成、张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郭建东,贺多成,张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126号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十字108号。法定代表人:丁长寿,该银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郭建东,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临泽县平川镇三二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102174016。被申请人:贺多成,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住临泽县平川镇沙沟村四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209174017。被申请人:张建荣,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住临泽县平川镇沙沟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509084013。本院在执行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建东、贺多成、张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泽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3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天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