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黄石物资油料经营部与被告黄石市新宇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物资油料经营部,黄石市新宇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742号原告:黄石物资油料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沈下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06814495e。法定代表人:石丽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庭波,公司员工。被告:黄石市新宇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花湖街道办事处锁前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53420464g。法定代表人:陈和平。本院审理原告黄石物资油料经营部与被告黄石市新宇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物资油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物资油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董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