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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飞燕与张志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燕,张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燕,女,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张志文,男,汉族,住湘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飞燕与被执行人张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0000元,2016年4月19日,被执行人张志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张志文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同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24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