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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姜慧玲与被告栖霞市虹升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慧玲,栖霞市虹升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姜慧玲,栖霞市虹升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47号原告:姜慧玲,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需要,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栖霞市虹升百货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寺口镇驻地。经营者:黄贇,1982年5月17日出生,天津市红桥区新三条石大街。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法定代表人陆兆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慧玲诉被告栖霞市虹升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慧玲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慧玲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姜慧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中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