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宁夏利源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盐池县利源商务宾馆、张清岩追偿权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利源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盐池县利源商务宾馆,张清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利源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法定代表人马晓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林森,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盐池县利源商务宾馆,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法定代表人吕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清岩,男,满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在执行宁夏利源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盐池县利源商务宾馆、张清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盐池县利源商务宾馆、张清岩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利源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代偿款15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7900元,以上共计1567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7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发现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将被执行人盐池县利源商务宾馆、张清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宁夏利源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沙明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