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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宇宏与廉长海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宇宏,廉长海,周岐兰,王丽珍,焦作市联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焦作市中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杜宇宏被执行人廉长海被执行人周岐兰被执行人王丽珍被执行人焦作市联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中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王正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岳庆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