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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敏、赵子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赵子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子博,男,汉族,1991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605号,向被执行人赵子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子博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子博银行的存款5136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旭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