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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终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华盛伟业不锈钢制品厂、乐兴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华盛伟业不锈钢制品厂,乐兴喜,吴炜葵,莆田三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2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华盛伟业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8712部队旁。负责人叶峰。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兴喜,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飞、李植,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炜葵,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原审被告:莆田三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漏头村。法定代表人王少华。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华盛伟业不锈钢制品厂因与上诉人乐兴喜、被上诉人吴炜葵、原审被告莆田三特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涵民初字第35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华盛伟业不锈钢制品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6元、上诉人乐兴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完育审 判 员  易胜晖代理审判员  陈碧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丽华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