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殷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殷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54号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10号1幢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79904134。法定代表人:肖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勤,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殷玉,女,1973年4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殷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重庆穗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