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5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齐某、俞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齐某,俞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612号原告:齐某某,男,1932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齐某,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俞某,女,1984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齐某、俞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培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齐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