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月、赵秀梅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月,赵秀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554号原告:张宝月。原告:赵秀梅。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荣,山东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露露,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华,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月、赵秀梅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鲲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