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黎永林、周国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永林,周国森,施永文,赵福庆,唐继新,黎江富,黎恩樟,赵万海,林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黎永林。申请执行人周国森。申请执行人施永文。被执行人赵福庆。被执行人唐继新。被执行人黎江富。被执行人黎恩樟。被执行人赵万海。被执行人林春雨。黎永林、周国森、施永文与赵福庆、唐继新、黎江富、黎恩樟、赵万海、林春雨合同纠纷一案,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福庆、唐继新、黎江富、黎恩樟、赵万海、林春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黎永林、周国森、施永文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个体户信息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福庆、唐继新、黎江富、黎恩樟、赵万海、林春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黎永林、周国森、施永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赵福庆、唐继新、黎江富、黎恩樟、赵万海、林春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黎永林、周国森、施永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1执1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晓 晖审判员 李兴华;莫雄光书记员 刘 胜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