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460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与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陈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460号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473215),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507、2508房。法定代表人:陈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子煜、李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素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