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哈尔滨市鑫北源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鸡东宝鑫碳化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承揽合同纠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鑫北源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鸡东宝鑫碳化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执复8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鑫北源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经济开发区平岭路8号。法定代表人:毕春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鸡东宝鑫碳化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兴农镇宝泉集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术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复议申请人哈尔滨市鑫北源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鑫北源公司)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3月21日举行了听证,鑫北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宝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伟参加听证,鑫北源公司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鸡东宝鑫碳化硅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鑫公司)诉鑫北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鸡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称鸡东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鸡东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判令:鑫北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宝鑫公司损失99945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62元,由鑫北源公司承担。宣判后,鑫北源公司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黑03民终48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鸡东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鸡东法院在执行中,依法作出(2016)黑0321执1104号、1104号之一、1104号之三、1104号之四、1104号之十七、1104号之二十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鑫北源公司8个银行账户;依法作出(2016)黑0321执1104号之二、1104号之十、1104号之十一、1104号之十六、1104号之十九、1104号之二十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鑫北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合计4799800元;依法作出(2016)黑0321执1104号之六、1104号之七、1104号之八、1104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鑫北源公司所有的4台车辆的车籍;依法作出(2016)黑0321执110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鑫北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春江的银行账户中存款33084元;依法作出(2016)黑0321执1104号之十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鑫北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太平村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612000**号,面积为4639.48平方米);依法作出(2016)黑0321执1104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鑫北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太平村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612000**,面积,1924.39平方米);依法作出(2016)黑0321执1104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鑫北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阿城经济开发区平岭路8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20090400**,面积14464.83平方米);依法作出(2016)黑0321执1104号之十五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鑫北源公司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乡、地号23028100500128X、地类工业用地、面积41200平方米、证号阿国用(2009)第00003X号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作出(2016)黑0321执1104号之十八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鑫北源公司在哈尔滨鑫北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60%股权。鑫北源公司对鸡东法院(2016)黑0321执1104号之十二、1104号之十三、1104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异议称,鸡东法院已执行现金4739800元、查封四台车辆200余万元、冻结股权价值达400万元、查封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价值达1.2亿元。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第二百十二条及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不得超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要求。请求解除对鑫北源公司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鸡东法院查明,执行中,法院依法冻结鑫北源公司的8个银行账户,并已依法扣划鑫北源公司的银行存款4799800元。冻结鑫北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春江个人账户330842元,毕春江已提出执行异议,另案审查中;冻结鑫北源公司在哈尔滨鑫北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60%股权,经查,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哈尔滨鑫北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2015年度企业资产信息,资产总额605.732739万元,负债总额362.186291万元,冻结股权价值约为146万元;查封合计购买价为121.68万元的四台车辆;查封鑫北源公司产权证号分别为6120002X、6120002X和X200904002X号三户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阿国用(2009)第00003X号土地使用权,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已由鑫北源公司抵押给哈尔滨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用于贷款担保,评估作价12481.34万元,担保债权数额合计15150万元。法院虽对上述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采取查封措施,但上述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已没有可供执行价值。鸡东法院认为,法院查封的鑫北源公司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已贷款抵押,查封措施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哈尔滨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对上述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且上述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12481.34万元,而所担保的债权额高达15150万元,已无剩余财产价值可供执行。法院冻结鑫北源公司银行账户现余额共计8970.75元。法院查封鑫北源公司4台车辆的车籍,购买价格合计121.68万元,应当折旧,鑫北源异议称4台车价值200万元,与事实不符。冻结鑫北源公司在哈尔滨鑫北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60%股权,现时价值仅为约146万元,鑫北源公司异议称该股权价值400万元,与事实不符。除法院扣划的款项外,鑫北源公司仍应履行本案剩余执行款51947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762元、执行费77373元,法院没有超范围、超标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且法院没有对鑫北源公司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没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生产。鑫北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故作出(2016)黑0321执异24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鑫北源公司的异议请求。鑫北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应当进行听证。鸡东法院未对执行异议进行听证,违反法律规定;2、事实认定错误。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报告证明鑫北源公司的贷款债务为5400万元。鸡东法院认定鑫北源公司的房产、土地的产权抵押给哈尔滨市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其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515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因企业生产经营的融资完全依赖于企业不动产抵押,查封致使企业融资活动停止,造成企业无法开展经营活动。请求撤销鸡东法院(2016)黑0321执异24号执行裁定,依法支持鑫北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执行法院查封前,鑫北源公司将涉案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反担保抵押给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的事实清楚。法院查封只是控制措施,不能对抗抵押权的实现,故不影响鑫北源公司的企业融资行为。执行法院在无法确定鑫北源公司将解除抵押的具体涉案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查封上述涉案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时实行书面审查,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因执行法院经书面审查能够对事实认定清楚,未进行听证,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鑫北源的复议理由均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鑫北源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执异2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XX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