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杜福生与万忠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福生,万忠良,天津市朝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19号原告:杜福生,男,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津南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起,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忠良,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第三人:天津市朝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90号。法定代表人:万忠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博、张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福生与被告万忠良、第三人天津市朝日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令玲代理审判员 赵以娜人民陪审员 杨金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