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卓达新材料内容部分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方维,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7)皖1002民初6号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都在石家庄裕华区,且上诉人的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均在石家庄裕华区,为更好的查清事实,请求我院撤销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7)皖1002民初6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黄山卓达新材料住宅产业化基地项目道路与管网工程二三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卓达新材料黄山公司将黄山卓达新材料住宅产业化基地项目道路与管网工程二三标段发包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建设工程施工地在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翰林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安徽黄山卓达新材料产业化住宅产业化基地项目道路与管网工程二三标段工程的建设地在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故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同时,双方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要求将案件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隼审判员 汪文捷审判员 查秋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旭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