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宁乡县玉潭房屋管理所诉被告张淑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玉潭房屋管理所,张淑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693号原告:宁乡县玉潭房屋管理所,所在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邹为和,系该公司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仁,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淑兰,女,193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人民北路******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乡县玉潭房屋管理所诉被告张淑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宁乡县玉潭房屋管理所于2017年4月7日以租赁户张淑兰过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玉潭房屋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玉潭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县玉潭房屋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彭旻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