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袁兰申请严丽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兰,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184号申请人袁兰,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严丽,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袁兰为与被申请人严丽诉前财产保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严丽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严丽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