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与徐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徐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0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地址: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800号。负责人梅剑波,系该行行长。被告徐淋,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诉被告徐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以被告徐淋已还清信用卡所有透支款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聂慧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