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汤某贩卖毒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30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栖霞区,户籍在本市玄武区。1994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1年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广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9号南京八方客酒店附近路边,以人民币1500元价格向葛某贩卖毒品“冰毒”,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汤某疑似毒品若干。后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检测鉴定,涉案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重量2.8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证人葛某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鉴定文书、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汤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汤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再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锡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