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金贵月与嘉祥县华强棉花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李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贵月,嘉祥县华强棉花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李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661号原告:金贵月,男,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嘉祥县华强棉花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嘉金公路8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35751948K8。法定代表人:李瑞祥,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瑞祥,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贵月诉被告嘉祥县华强棉花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李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贵月以被告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打官司已没有意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贵月撤诉。案件受理费2923元,保全费2035元,由原告金贵月负担。审判员 彭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月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