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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韦正良、卢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正良,卢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630号申请执行人韦正良,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卢国忠,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韦正良与被告卢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正良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卢国忠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正良未实现债权15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卢国忠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630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吕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