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恢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宝珠与田艳、夏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宝珠,田艳,夏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宝珠,女,汉族。被执行人田艳,女,汉族,。被执行人夏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宝珠与被执行人田艳、夏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152150元(含执行款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经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标的15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江宝珠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江宝珠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 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