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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行诉被告王玲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行,王玲,刘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1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行,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47号1-2。主要负责人:韩冬,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辉,男,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红,系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王玲,女,汉族。被告:刘鑫,男,满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行诉被告王玲、刘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行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85.00元,减半收取计124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