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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丁顺章与上海华印电路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顺章,上海华印电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顺章,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华印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赵晶凯,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丁顺章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印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顺章申请再审称,其在华印公司工作了十一年多,华印公司不但始终未为其办理人事档案转入手续,而且还伪造了劳动手册,该做法显然违反了上海市招退工档案管理规定,使其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受到了极大损害。原审认为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予处理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丁顺章主张其2002年到华印公司处工作后,华印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导致其经济上和精神上遭受极大损害,然而丁顺章既未能明确提出要求华印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害,因此,原审对丁顺章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此外,丁顺章主张华印公司伪造了劳动手册,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难以采信。因此,丁顺章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丁顺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顺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王兰芬审判员 方 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