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候某某诉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860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甲,男,汉族。被告:陈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侯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欲私下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宗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