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8-10
案件名称
息烽瑞金投资有限公司、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息烽瑞金投资有限公司,李海,聂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息烽瑞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正兴商业步行街D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8427319。法定代表人:闻亨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阳,女,1976年11月24日生,仡佬族,贵州省息烽县人,该公司职工,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李海,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聂光先,女,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息烽瑞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聂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息烽瑞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与被执行人李海、聂光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进审判员 徐治军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小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