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高美玉与中方县桐木镇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玉,中方县桐木镇人民政府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162号原告:高美玉,女,汉族,1949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光福,中方县明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方县桐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法定代表人:向绍东,该镇镇长。原告高美玉与被告中方县桐木镇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高美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美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美玉负担。审 判 员 李怀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湘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