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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邓双支行与董成康、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邓双支行,董成康,龚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2民初824号原告: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邓双支行。负责人:洪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被告:董成康。被告:龚华。原告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邓双支行与被告董成康、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双燕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邓双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军、王炜及被告董成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邓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董成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306.09元);2、被告龚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6日,原告与董成康签订了《个人贷款授信合同》,双方约定授信额度为2万元,期限为1年,合同同时对借款利率、结息方式、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与被告龚华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龚华对董成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邓双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个人贷款授信合同》、《保证合同》、个人借款凭证、储蓄明细账查询结果,利息清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董成康辩称,在原告处借款是事实,但借款用于归还案外人在原告处借款,应当由案外人归还。被告龚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董成康签订了《个人贷款授信合同》,双方约定授信额度为2万元,期限为1年,同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9%对借款利率,结息方式为每季度末月第20日,逾期还款利率上浮50%,合同期限内未付利息按上浮50%计算复利。同日原告与被告龚华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龚华对董成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贷款期限内,被告归还了2015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尚有325元利息未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龚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不能答辩、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董成康发放了贷款,被告董成康也应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被告未在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已逾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董成康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龚华为被告董成康在原告处借款进行担保,也未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因此对被告董成康承担的归还借款义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成康辩称借款用于归还第三人在原告处的借款,属另外的法律关系,与原被告之间建立的借款合同关系无关联性,其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成康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邓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1起计算至2015年5月25日,按年利率9%计算)、罚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复利(以325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二、被告龚华对被告董成康履行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已减半),由被告董成康、龚华承担,此款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邓双支行已垫付,二被告董成康、龚华在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果被告董成康、龚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双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