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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金平与肖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平,肖成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968号原告:高金平,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榆树市。被告:肖成田,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高金平诉被告肖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春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金平与被告肖成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金平诉称:2016年2月被告肖成田在原告处借款31000.00元,2016年8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于2017年2月给付2000.00元,余款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9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肖成田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欠款属实,我同意还款,今年年底还10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肖成田从原告高金平处借款31000.00元,2016年8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未约定还款时间。2017年2月被告偿还原告2000.00元,余款2900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余款,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来本院。在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欠据一枚,证明欠款的事实,被告质证欠条是其书写的。经庭审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的事实存在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成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金平借款人民币29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