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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6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玲娣、宁波乐客乐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玲娣,宁波乐客乐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玲娣,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乐客乐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94860094Y)。住所地: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瞻望路55号。法定代表人:林炜彬。本院在执行谢玲娣与宁波乐客乐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乐客乐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谢玲娣执行款9848元。另案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茅梦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