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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陈智与黄雨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黄雨婷,北京市东方通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349号原告陈智,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被告黄雨婷,女,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北京市东方通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二街9号。法定代表人周树峰。被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亚印象台湖物业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崔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诉被告黄雨婷、北京市东方通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东方通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雨婷、北京市东方通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智的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撤回起诉。审判长  陈明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