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解传荣与王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传荣,王西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375号原告:解传荣,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西洪,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解传荣诉王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传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解传荣负担。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