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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解传荣与王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传荣,王西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375号原告:解传荣,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西洪,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解传荣诉王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传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解传荣负担。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玉 搜索“”